这类企业,清远奖300万!
新设立(新投产)
或迁入落户清远市的总部企业
不仅可以获得300万元的奖励
还能申请经济贡献奖
高管生活补助等政策
8月7日,市府办印发了《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市将通过扶持综合实力较强的本土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形成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引领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总部企业。
为了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早在2013年5月,我市就出台了《清远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据悉,与《若干规定》相比,《办法》在原基础上降低了部分申报门槛,并对总部企业类型进行科学调整。
扶持
总部企业落户奖300万
据悉,我市将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清远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我市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总部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为了促进总部企业落户及发展,我市将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企业经济贡献奖和高管生活补助,提供全方面的支持。其中企业落户方面,自《办法》实施后新设立(新投产)或迁入落户我市的企业,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经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每个企业奖励总额300万元。
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方面,经核准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可申请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每年奖励金额按照该企业当年度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对比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100%给予奖励。
同时,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的次年起,每个企业不超过5个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实行“五免”政策,按该高管年度个人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额的全额进行补助。
《办法》同时表示,总部企业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总部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大力支持“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用于总部企业项目建设。对总部企业新增办公用地或工业项目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在清远设立地区总部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块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相对应标准确定出让底价,并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实施供地。
认定
境内A股上市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与《若干规定》相比,《办法》在原基础上降低了部分申报门槛。例如,将总部企业认定的“下属机构不少于3家”修改为“下属机构不少于2家”,将“不少于2家为市外企业”修改为“至少1家为市外企业”,将“市外下属机构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30%”修改为“市外下属机构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办法》对总部企业类型进行科学调整,将原综合型企业总部、制造业总部、商贸流通业总部、现代服务业总部、一般职能型企业总部五类,调整为先进制造业总部、现代服务业总部、商贸流通业总部、其他领域总部四类。
《办法》明确,在我市企业在境内A股上市;在公布的上年度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名单中且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地方经济贡献、带动就业方面成效突出,且属于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龙头企业,在达到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总部企业认定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一事一议”。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综合评估,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认定为总部企业。
配套
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办法》明确,通过完善金融、政务、城市配套等方面的服务,支持总部企业发展。
金融方面,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总部企业上市,按照《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的规定,对企业上市给予奖励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依法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总部企业扩大信贷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政策要求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因地制宜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探索通过银团贷款、集团授信、企业联保等方式满足总部企业的融资需求。
政务方面,为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一站式”服务,将总部企业纳入市企业服务办重点服务对象,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总部企业在我市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完善的城市配套。《办法》表示,将提升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水平。
“总部企业的职员属于高层次人才或广东省人才优粤卡持卡人的,可根据相关政策享受有关人才奖励、工作津贴、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办法》明确,总部企业财政资助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奖补资金由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额的所属地区承担,其中市本级与清城区、高新区按照利益共同体比例计算,分别承担。而在清远市连山、连南境内注册的企业,享受少数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办法》的企业落户奖和企业经济贡献奖。
监管
获得奖励资金5年内不得迁离
《办法》明确,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离我市或减少注册资本且须依法经营,否则,应全额退回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部企业资格自行终止,终止后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我市总部企业 。
同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清远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市政府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总部企业奖励资金以及其他优惠利益的,责令其全额退回所获得的奖励资金以及其他优惠利益,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总部企业申请享受本市多个同类型奖励政策以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额作为奖励依据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予以奖励。原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新闻加点料
我市重点扶持的总部企业类型:
(一)先进制造业总部。结合我市制造业发展优势和特点,鼓励新一代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二)现代服务业总部。鼓励国内外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商务会展、旅游业、金融、物流信息化服务、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三)商贸流通业总部。鼓励国内外批发、零售业等商贸流通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四)其他领域总部。除上述几类总部外,鼓励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农业、食品加工等其他行业企业(除房地产外)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
总部企业认定的条件
基本条件:
1.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
2.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和省产业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
3.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4.拥有或控股的下属机构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1家为市外企业,其市外下属机构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
5.承诺5年内不迁离我市或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清远市的纳税义务。
各类总部企业认定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按不同类型同时具备特定条件:
1.先进制造业总部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3)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2.现代服务业总部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3.商贸流通业总部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3)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4.其他领域总部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清远发布编辑部
来源:清远+
编辑:路子酱
校对:喵果果